7月1日施行,青海告别同命不同价
青海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将城乡统一
同命不同价将成为历史
6月24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审委会专职委员星月向媒体和社会通报了《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情况。
《实施意见》从分别从主要任务、试点范围、试点标准、试点时间和其他事项等五个方面,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统一和规范。并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在全省各级法院管辖的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上一年度我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实施意见》对于进一步加强人身权利的平等司法保护,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意义重大。
自《实施意见》施行之日起,全省各级法院受理的一审、二审案件以及施行前全省各级法院已经受理,至施行之日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均适用《实施意见》。
本报记者:徐顺凯
编辑: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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