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公租房最新政策来了!快看看你能不能申请?
在西宁
有多少人的神经被“房价”所牵动?
有多少人每月最大的开销就是“房租”和“房贷”?
挣扎与渴望 存款与楼房
最平凡日子 最卑微梦想
在西宁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
对于大多数青海人来说
都不算是一件轻松的事
于是
不少人都挺关注公租房的消息
毕竟公租房的租金比市面低
售价也相对较低
而且不用老是担心随时涨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
《青海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新就业无房职工
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将受益
赶紧来看看这个细则说了哪些重要信息吧!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地区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转户农牧民家庭。
重点保障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以及重点发展产业符合条件的青年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对符合当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残疾人家庭、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省部级以上劳模家庭等,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分配,并对残疾人家庭在楼层等方面给予照顾。
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用人单位定向供应,用人单位要依照相关规定,协助住房保障部门对职工保障资格进行审核。
(一)城镇居民家庭应当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1.申请表;
2.户口簿或居(暂)住证;
3.家庭收入情况和财产情况个人承诺书;
4.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当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1.申请表;
2.户口簿或居(暂)住证;
3.家庭收入情况和财产情况个人承诺书;
4.缴存社会保险等材料;
5.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有关单位按规定需出具证明材料的,应当出具,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不参加当期选房活动的;
(二)参加当期选房活动但放弃选房的;
(三)选定住房不签订选房确认书的;
(四)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
(五)因自身原因,签订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被解除的。
放弃一次配租权利的申请家庭,应在1年后重新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审核符合条件后重新进入轮候库等待配租。累计两次放弃配租权利的,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住房保障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低于同地段同档次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一般不高于市场租金的70%。
承租人应当按期缴纳租金,按照合同要求合理使用承租住房。合同签订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县(市、区、行委)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出租人和承租人续签合同。
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在确保满足租住需求且预留一定房源的前提下,可以提出出售计划、实施方案,经市州政府批准,并报省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通过后,方可向符合条件且有购房意愿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职工公寓和乡镇教师、医务工作者等基层工作人员用房,及企业投资建设面向本单位人员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不得出售。
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建设成本价出售,实行政府定价,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建设成本价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因素构成。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不得加利润,政府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的利润按不高于3%核定。
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和通过购买商品住房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出售价格按照配建或购买合同价格确定。
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后满5年,保障对象可以上市转让公共租赁住房,但应按照转让时同区位、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价差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税费优惠和增值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保障对象也可以按照政府核定的标准补缴土地收益、税费优惠和增值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完全产权。
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退回或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家庭的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
(二)合同期满,未重新签订续租合同的;
(三)将承租住房转租、转借的;
(四)擅自改变承租住房用途的;
(五)擅自调换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八)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九)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物业费、暖气费等相关费用,经催告仍不缴纳的;
(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及时向当地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收入、财产、住房情况的;
(十一)破坏承租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十二)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完全产权前,承购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退回购买住房,其住房回购价格由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按照购房原价、房屋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一)出租、出借或者擅自转让的;
(二)改变住房用途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的;
(四)破坏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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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C(责编:抱走萝莉 | 终审:岳克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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