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当前!青海一男子还敢抓捕野生动物
近日,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联合南门峡派出所查处一起非法狩猎案件,违法行为保某某被处罚款8400元。
1月27日上午,互助县南门峡林区派出所联合南门峡公安派出所在开展对非法猎捕、贩卖、食用野生动物行为专项打击行动中,接到群众匿名电话举报称:“南门峡镇东沟村村民保某某最近利用粘网抓捕野生动物,请查处。”
接到报警后,派出所迅速行动,组织警力赶到东沟村,在村民保某某家南墙根发现两个塑料袋,内装环颈雉(野鸡)死体(无毛无头)五只、肢体四块。随后在保某某的指引下,赶到保某某家庄廓后山山梁,查获保某某架设的粘网2个,当场责令保某某将架设的粘网全部拆除,立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并将其依法传唤到派出所进行询问,保某某对其非法狩猎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森林公安局依法对保某某非法狩猎的违法行为处以猎获物价值4倍的罚款8400元(300元/只×7只×4倍),没收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环颈雉死体7只和作案工具粘网2张。
在此,
小编向大家普及此案涉及的部分法律条文,
希望更多朋友一起学习、
遵守、维护法律,
用法律保护自己、维护权利的同时,
也能保护野生动物和大自然母亲!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机关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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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抱走萝莉(责编:土逗 | 终审:李贵劼)
| 来源:互助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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